(一) 不讓分
1. 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網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比賽結果,依不同運動種類區分如下:
(1) 棒球、籃球、網球:客隊(球員)勝或主隊(球員)勝。
(2) 足球:客隊勝或和局或主隊勝。
(二) 讓分
1. 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經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的結果,依不同運動種類區分如下:
(1) 棒球、籃球:客隊勝或主隊勝。
(2) 足球:客隊勝或和局或主隊勝。
3. 在棒球及籃球比賽的讓分數應為0.5的整數倍,在足球比賽的讓分數應為1的整數倍。
4. 消費者買運動彩券的讓分數,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讓分數,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讓分數調整而變動。
5. 以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時,僅就客隊或主隊之一方加計,而非兩隊同時分別加計。
(三) 不讓分雙勝
1. 適用運動:足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選擇(1)客隊獲勝或和局、(2)和局或主隊獲勝、(3)客隊或主隊獲勝,其中一種的比賽結果進行投注。
(四) 讓分雙勝
1. 適用運動:足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經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的結果,選擇(1)客隊獲勝或和局、(2)和局或主隊獲勝、(3)客隊或主隊獲勝,其中一種的比賽結果進行投注。
(五) 大小
1. 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分。
3. 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所適用的總分,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總分,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總分調整而變動。
(六) 總進球數
1. 適用運動:足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選擇兩隊的進球總數為0-1球、2-3球或是4球以上(包括4球)。
(七) 單局不讓分
1. 適用運動:棒球。
2. 投注方式:一場棒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的比賽結果為客隊勝或和局或主隊勝。
3. 特殊情況之規定:
(1) 單局不讓分玩法所指定的局數,必須完成先攻及後攻球隊各3人出局的攻守,始視為完成有效的單局比賽。
(2) 如一場棒球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已完成單局比賽的單局不讓分玩法其投注仍為有效。
(3) 如一場棒球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未完成之單局比賽,如未能於比賽當地時間隔日24:00前補賽,該投注為無效。
(4) 除第一局之單局不讓分玩法指定先發投手外,其餘各單局不讓分玩法不適用本規範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有關先發投手變更的規定。
(八) 單節不讓分
1. 適用運動:籃球。
2.投注方式 一場籃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節數,預測該節的比賽結果為客隊勝或和局或主隊勝
3. 特殊情況之規定:
(1) 單節不讓分玩法所指定的節數,須完成賽事主辦單位規定單一節數之10分鐘或12分鐘的比賽時間,始視為完成有效的單節比賽。
(2) 如一場籃球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已完成單節比賽的單節不讓分玩法其投注仍為有效。
(3) 如一場籃球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未完成之單節比賽,如未能於比賽當地時間隔日24:00前補賽,該投注為無效。
(九) 單盤不讓分
1. 適用運動:網球。
2. 投注方式:一場網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盤數,預測該盤的比賽結果為客隊(球員)勝或主隊(球員)勝。
3. 特殊情況之規定:
(1) 如一場網球比賽在比賽結束前中斷,已完成單盤比賽的單盤不讓分玩法其投注仍為有效。
(2) 如一場網球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未完成之單局比賽,如未能於主辦單位預定之比賽期間內補賽,該投注為無效。
(十) 單雙
1. 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選擇兩隊得分總數為單數(如1,3,5…)或雙數(如0,2,4…)。
(十一) 第一球/下一球
1. 適用運動:足球。
2. 投注方式:一場足球運動比賽進行中,消費者得預測 (1) 客隊先踢進第一球(或先踢進下一球)、(2)沒有任何一隊進球、(3)主隊先踢進第一球(或先踢進下一球)。
(十二) 勝分差
1. 適用運動:棒球、籃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勝方球隊及分數差距。
(十三) 正確比數
1. 適用運動:足球、網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參賽雙方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比數。
(十四) 冠軍及特別項目
1. 適用運動:所有運動。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就特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之總冠軍、小組冠軍、分區冠軍球隊或其他特別項目進行投注。
3. 特殊情況之規定:若比賽結果為共同勝出,則獎金金額為原中獎金額除以共同勝出的數目。的球員等項目。 |